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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迪嫖娼50问

顾意 观人随笔 2022-03-17

看了一天一夜满屏飞舞的消息,于我而言,问题甚于信息量。
 
10月22日,#李云迪并非首次嫖娼被抓#的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并保持了相当长的时间。
 


那么,这个消息是否为真?如果是真的,为什么李云迪第一次嫖娼被抓的时候,没有被通报?媒体为什么也没有跟进报道?不是说事关公共利益吗?
 
如果这个消息是假的,那么这算不算造谣?转发的媒体算不算失职?属不属于新闻事故?要不要处理?转发的大V达到了500次,算不算违规?需不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每年嫖娼被抓的人员,可能成千上万。那么,这些案子是不是每件都要公开通报?如果不是,是哪些身份的人才需要公开通报?或者说从事哪些行业的人需要通报?这是否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又是怎么把握的?
 


请注意,警方通报的时候,写的是“李某迪”。但几乎与此同时,媒体纷纷跟进推送了报道,明确李某迪就是李云迪。那么,媒体是如何核实的?向谁核实的?换句话说,是谁透露给媒体的?又为何如此迅速?这种透露合法吗?
 
另外,媒体把警方通报里的李某迪,“翻译”成了李云迪并进行报道,这一操作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符不符合相关新闻伦理?还是说,司法部门不可以说出来当事人的全名,但是媒体有这个权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那么,具体到嫖娼的行为,该怎样做,才算处罚与危害相当?其危害性,是否因人而异?
 
如果嫖娼当事人的信息是可以公开的,那这个主体到底该是谁?或者是哪些主体有这个资格?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有吗?前不久,复旦大学公布一名博士研究生和两名硕士研究生因嫖娼被警方拘留的消息,引发热议。那么,学生嫖娼的信息该不该公开?学校能不能作为这个公开的主体?

娱乐圈存不存在这样一撮人:他们嫖过娼,也被发现过、处罚过,但是并没有公开爆出来?如果有这些人,他们是否还在从事着相关演艺事业?相关演艺协会是否应该调查并限制他们?相关企业是否应该调查并和他们解除合约?
 
随着互联网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社死”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很多时候也被视作一种民间惩罚。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样的社死现象?它到底算不算一种针对当事人的“处罚”?算是多大程度的处罚?毕竟,社死的影响虽然可大可小,却不容小觑。它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也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社交和生活吧?
 
“李云迪嫖娼”成为热点话题后,很多与其有过合作的节目、企业、机构部门纷纷表态划清界限,并解除相关经济上的合约。这些做法,是否也有足够的法律依据?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这个逻辑链,究竟是李云迪嫖娼的行为违反了合约?还是李云迪嫖娼的行为成为人尽皆知的热点后,造成了违约?
 
以前,也出现过曝光卖淫嫖娼相关人员信息的情况,曾有法律专家针对此发言。


比如,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琮玮直言,将卖淫嫖娼者一律通报单位、社区和家庭成员(网络公开当然更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锡锌也持同样观点。
 
那么,这些法律专家所说的话,是否权威?在法律界是否有这样的共识?如果有这样的共识,为什么还会出现李云迪这样的事情?如果没有这样的共识,还是个模糊地带,是否有必要进一步规范?
 
李云迪在没有被公开嫖娼前,是拥有很多荣誉头衔的。现在,很多荣誉头衔都被去掉了,我们是不是也该反思这种名誉授予模式?
 
网上,有不少人,甚至是大V,甚至是机构发言,将李云迪形容为“禽兽不如”“垃圾”“人渣”,这样的形容是否妥当?算不算是对当事人的辱骂?构不构成侵权?
 
坦白讲,从这件事情中,我并未感觉自己获得了什么道德增量,更没有感觉获得了什么知识增量,反而是脑海里的问号越来越多。
 
以上,仅仅一个吃瓜网民的困惑。希望在看到问题的同时,也能看到答案。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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